上海海洋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1324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725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918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章 专用基金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 设置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福利费和其他基金。

第四条 对需要新设立或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设置的专用基金,应当明确专用基金的使用方法、有相应的计提标准并符合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五条 对符合专用基金设立标准的,需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纳入专用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基金设定规定和相应标准计提专用基金金额,并设定项目与会计科目,在相应科目中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用基金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

第七条 基金归口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加强对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财务处负责审核专用基金经费支出,对不符合支出范围或超标准支出的业务,有权拒绝受理。

第八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专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分析基金使用情况与发展状况,对于长期挂账、资金规模严重萎缩现又无设置必要的,与相应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协商一致,经批准后核销不再使用。

第三章 学生奖助基金

第九条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条 学生奖助基金的计提标准。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奖助基金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不低于事业收入的4%或不低于学费收入的10%,计提本年度的学生奖助基金总金额并编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助基金的预算安排与核算。在计提的学生奖助基金总金额下,编制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预算具体金额,设置相应经费项目,在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下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各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基金的使用与结转。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好学生奖助基金经费、惠及学生,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年底根据各项目实际发生金额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医疗基金

第十三条 医疗基金是用于核算提取学生医疗费用和学校开展医疗服务的日常医疗费用收支以及在校生校外门急诊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医疗基金的提取。医疗基金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生均经费计提,该经费一般为每年年初根据在校生人数向上级部门申请的学生医疗补助经费。通过医疗基金项目,在计提医疗基金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五条 医疗基金的支出内容和核算。医疗基金的支出主要是日常医疗服务支出和在校学生校外门急诊费用等。

1.日常医疗服务费用支出是指主要用于服务在校学生门急诊、教职工、离退休等人员医疗服务发生的日常医疗用品、药物采购、材料费等支出,但不得用于门诊专家劳务、咨询费用等。通过医疗基金项目,在医疗基金药品、医疗用品等科目中核算。

2.在校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支出,是经校医院审核学生在校外就医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准予报销的金额。通过医疗基金项目,在学生校外门急诊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 医疗基金的收入内容和核算。医疗基金的收入主要为按标准计提学生医疗基金、医保返还、收取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计提学生公费医疗超支部分等。

1.按标准计提学生医疗基金是根据上级规定,根据在校生人数,按照规定标准申报,拨款到账后计提。

2.医保返还是指学校医院为教职工、离退休等人员就医时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医保返还上述医疗支出款项收入。

3.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是指学校医院为教职工、离退休等人员就医时应当向就医人员收取的自费挂号费、自费药品费以及一次性杂费等。

4. 计提学生公费医疗超支部分是指学生公费医疗支出超出上级部门拨款的部分,按照规定学校事业经费计提50%,上级补助50%部分。

第十七条 医疗基金的结余处理。年末,医疗基金项目一般没有结余,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发生超支的,根据相关规定,以医疗基金项目余额为基础,50%由学校事业经费列支,50%向上级部门申请学生医疗经费超支弥补。

第十八条 医疗基金中的药品采购折扣和药品管理。 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到的让利与折扣、折让费用,按照 17%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不含税金额扣减税费附加费后冲减进药支出; 校医院要建立药品的验收入库和领用制度,并建立药品仓库材料账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药品账实相符。

第五章 职工福利基金、福利费和其他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本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条 福利费是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计提标准,在事业支出中计提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财务处设置教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等项目,并在福利费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经费由归口部门管理使用并按照年度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基金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需提取并设置,符合专用基金管理原则的基金类型。其他基金包括朱元鼎、侯朝海、孟庆闻等属于奖助学基金以及绿化基金等,财务处设置相应的项目和科目进行核算,经费负责人按照基金的相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六章 专用基金的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用基金经费使用纳入经费使用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年度财务绩效考核将注重专用基金的日常支出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加强资金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将对专用基金支出内容进行检查与指导,提出意见;审计处、监察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做出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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