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2492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713



关于修订《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校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对现行的《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沪海洋财〔20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918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清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向学校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都要履行“先批准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各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

1)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性质的收费,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批准备案;

2)其他收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不同情况报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批准后的收费项目须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

3.收费使用的票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购买、保存、领用、核销等管理。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第八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术型研究生、高职、继续教育学费、住宿费由市物价局核定,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的学费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1.新学年开学前,学生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扣款转账交费;学生也可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公布的其他交费方式交费。交费成功的学生可到收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

2.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时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注册。如不履行相关手续,也不按时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超过学校注册期限,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助学贷款、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审核无误后先作发放,再作扣费处理,抵补其欠交的费用。

3.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由学院依规定计算应退还学费,学生处审批:学生在学期注册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注册后提出退学的,经批准后,按其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应退学费。后勤管理处按其实际入住月份数计算应退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生按学年所缴费用除以9即为每个月的费用。

4.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结算,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处批准后按规定核定退学费,后勤管理处核定退住宿费。

5.学生复学、转专业、转班级、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复学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班级的标准缴纳。对于各类学生交费和欠费情况,实际收费时,多退少补。

6.提前毕业的学生,需交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有关费用。

7.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继续教育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超计划修读大于5学分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第十一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2.新生入学以外币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一律按解入银行后由银行确认入账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和开具收据。

3.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费用的结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应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统一使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从教育考试院购买的专用票据,各部门按规定领用,收费时向每名交费学生出具,收到的费用要及时解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结束后,将已使用的专用收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专用收据及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将收费名单和使用专用收据的明细情况以电子和纸质文件形式报给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便完成报名考试费的非税行政事业收入上缴工作。收费上缴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部门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向考试院办理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三章代办性收费

第十三条 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事先告知、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生教材(指爱恩学院统一代办的教材)。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

3.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学生签字确认的自愿参保名单,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4.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5.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单位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上机、上网、复印等各项服务性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的许可证上的规定为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同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学计划的不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无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追究经办人员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如需变更收费标准,应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2.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等,按照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执行。

3.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在服务场所公示并实施。

4.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在校学生和校外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和非学位培训服务,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培训班经过批准备案后,当年有效。

第五章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定向告知形式和通过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送缴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09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922日印发

  

  

  

  

上海海洋大学收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