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7〕16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提高公务支出使用透明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本校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对现行的《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洋财〔2014〕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2.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年9月18日
附件1
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区(县)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12﹞17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4﹞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和人事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持有和使用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港城支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支出适用范围及结算方式
凡纳入《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上述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直接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或学校专用存款帐户还款的结算方式。上述公务卡支付目录范围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名单,负责指导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并按规定程序,与发卡银行对公务卡相关信息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确认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如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调动或退休应及时结清公务卡账户。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持卡人负责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及时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维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持卡人如对公务卡交易有疑义,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自行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授权支付、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而确需使用现金的,事前经财务处审核同意,持卡人可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的归还,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为个人消费行为,财务处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本校所有资金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包括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条办理报销时,需提供持卡人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签购单(pos机小票)、税务发票或其他规范报销票据等信息。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相关信息核对,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原则上在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刷卡消费。即不同经费项目发生支出时,应分别刷卡和开票。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必须在消费业务发生后第4个工作日起,至公务卡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间,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处报销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财务处承担。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将公务卡消费支出单独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银行卡签购单(pos机小票),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不同项目消费的报销应分别填写报销审批单。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持卡人报销时,财务处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银行卡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本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暂借款手续。经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审核批准,于规定的公务卡报销期限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资金退回对应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其他结算管理
凡《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区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四)支付给困难或者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者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
除以上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校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及滞纳金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负责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公务卡持卡人范围。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新增、离职、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负责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须按有关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公务卡操作人员,严禁将非本校教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对外泄漏本校教职工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加强监督考核
(一)强化制度落实。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完善考核通报机制。按照学校二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学校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现金使用率等方面,对各二级部门进行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海洋财〔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零星印刷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
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费用。 |
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与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9 | 租赁费 | 指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0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1 | 培训费 | 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包括外宾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 |
1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6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要按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