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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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部门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部门预算内经费安排的教职工培训和承担校外单位委托的培训。不包括教职工参加的校外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部门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内经费安排组织的教职工培训,应编制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接受外部委托,承担外部单位培训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编制培训支出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列支。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除师资费外,其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资料、交通费 | 其他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继续教育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优先选择学校后勤服务用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食堂;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决算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劳务报酬支付清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