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18〕7号)的规定,现对《上海海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7号)中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参照城市间交通费用有关规定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对照表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