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2617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办〔2017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校办公室制订《上海海洋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7619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改进会风,厉行节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会议应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和下级会议服从上级会议、部门会议服从学校会议的原则,周密制订计划,统筹安排。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和以上海海洋大学各二级单位名义召开的正式会议。

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精简会议数量。提倡主题相近、内容相关、出席范围相似的会议合并召开。多开小范围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座谈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

(二)严格经费管理。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安排会议经费。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宴请与会人员。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提高会议实效。严肃会纪会风,简化会议议程,做好会前准备,讲话和发言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力戒空话、套话。

第二章会议分类

上海海洋大学会议主要分为三类:

(一)国内业务会议。国内业务会议是是指开展教学、科研、推广等活动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验收会、答辩会等。

(二)国内管理会议。国内管理会议是指学校召开的党务、行政性会议。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上级外事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章   会议审批

上海海洋大学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备案。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国内会议,由举办单位通过行政办公系统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以校内各二级单位、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国内会议,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参照《上海海洋大学国际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为境内人员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分管党委宣传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报告人为境外人员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分管党委宣传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会期。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第十条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全市性及以上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所、宾馆、礼堂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举办地点确需在校外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国内会议原则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宾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到外省市项目相关地召开的鉴定会、验收会等业务会议,需经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

第四章  会议举办

十二学校各类会议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单位举办。确需学校职能部门协助的,应在会议申请时注明,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主办,职能部门协办。

第十学校各类会议确需校领导出席的,须由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协调。一般只安排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不得超规格、超范围邀请,并切实减少陪同人员。除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安排有冲突以外,原则上校领导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如分管校领导安排有冲突,由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他校领导出席。   

第五章    会议管理

第十学校各类会议经费管理均须严格按照《上海海洋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擅自外传或讨论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一般下周需要召开的校内会议,各单位须在本周五12点前报告校办公室,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会议,公布于数字校园“一周会议安排”。各单位提交会议信息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等。各学院、各部门自行安排的会议如与学校会议安排发生冲突,应按照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及时做好调整。

第六章  校内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严肃会议纪律。实行会议签到、请假制度,严格会议考勤。会议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一般不予请假或请人代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主办部门请假。

如遇出差期间有学校重要会议(全校教职工大会、两委会、中层干部会会议、党务例会、校行政例会、党委中心组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等一系列要求中层干部参加的会议),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重要会议活动请假单》,提交会议主办部门。

校办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会议出勤情况,参会出席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会议主办部门会后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学院、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工作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7620日印发


会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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