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7月1日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打印于保单凭证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请购买了符合优惠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教职工,提交资料至财务处,由财务处代办税收优惠审核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附提交资料清单:
1.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联系人:曾倩、赵志远 联系电话:61900253 办公地点:行政楼219室
文件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