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6浏览次数:3444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财〔201632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6118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61111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所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综合反映学校经济状况,是学校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评价、监督等。

第四条  预算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预算按年编制,预算年度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算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审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审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定校的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议校年度决算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运行报告。

第九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部门、科研机构,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拟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确定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拟定校的决算报告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工作建议方案;

(二)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四)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编制校年度决算报告

(六)编制学校年度财务运行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总预算及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部门、科研机构等作为学校二级预算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根据学校业务管理归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其业务范围内的预算编制,并组织和监督其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遵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安排需落实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编制遵循“大收大支、综合预算”的总原则。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遵循“积极、稳妥、谨慎”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来源的广泛性和收入增长,又要保持稳妥、谨慎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运行、筹划发展;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形成健康可持续的财务状况,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遵循审慎原则。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结合学校财力,经过充分论证,确属于必不可少的项目,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方可立项。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 学校支出预算中要安排不超过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的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应积极筹划预算收入。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获得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历年科研收入以及学校科研合同签订情况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通过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其他收入中动用历年结余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编制。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统筹安排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预算组成。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绩效工资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部门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进行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 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依据是上年度9月末实际在编人数,财政经费安排的临时工人数上限为核定的编制数减去实际在编人数。

(二)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财政补助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含在编、临时工),按照财政规定的预算项目、范围、标准据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由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经费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一)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

(二)公用经费编制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学生人数增减变动因素,编制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一)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组成。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分管条线“专项经费项目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相关专项安排,并编制详细经费需求计划,同时撰写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财务处负责汇总全校“专项经费项目库”,根据学校总体办学经费来源,统筹平衡各专项项目预算,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全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初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审定。

(四)专项经费实行滚动预算,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要求,学校部门预算编制的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

每年6月下旬,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结合基本办学数据的增减变动因素,提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7月底报送本部门和分管条线的年度部门预算。二级学院负责将本学院的预算按照条线管理分工,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具体分工如下:

(一)基础数据上报分工:学生处负责报送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研究生院负责报送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继续教育负责报送继续教育学历生人数,人事处负责报送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情况。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教学经费预算编制。

(三)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培养经费预算编制(含学生资助经费)。

(四)学生处负责组织本科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编制。

(五)人事处负责组织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福利费、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各类人才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编制。

(六)科技处负责组织学科建设、平台运行经费、科学研究经费预算编制。

(七)后勤处负责组织后勤保障经费预算编制。

(八)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编制。

(九)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预算编制。

(十)保卫处负责组织校园技防、消防安全建设经费预算编制。

(十一)机关、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

各部门“一上”预算,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部门结转、结余情况,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总体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简称“一上”)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一上”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学校预算控制数(简称“一下”),由财务处组织编制“二上”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经费额度情况,对“一上”部门预算进行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完成“二上”部门预算编制。“二上”部门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按照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简称“二下”)。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获得上级部门批准之前,财务处根据“二上”预算安排情况,预安排经常性经费预算额度,确保基本办学工作正常开展。对确需建设的一次性项目,由所在部门向财务处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预安排支出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组织预算收入,确保预算收入足额、及时到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公务卡支付的,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职能部门负责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执行分析,并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核算,严格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进行核算,并对全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向校领导报告,并向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调整部门预算支出内容的,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政策调整内容,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二)因实施环境、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的,项目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财务处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部门报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项目所在部门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理,确保经费安全和使用绩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定期分析和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制度,财务处负责监督校级和二级部门预算执行,进行研究分析并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定期对学校预算经费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校级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