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文件的精神,我校财务处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请收到财务处电子邮件通知的教职工于2月24日至3月2日,到行政楼221室办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表》签名确认事宜,并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孙雯钦,电话:61900256,特此通知。
附:个调税申报程序→请查阅“上海财税网”→年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6年2月24日